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琼0106刑更6号
罪犯吴丽清,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12100804,汉族,大学文化,福州耀发网络有限公司程序员,福建省莆田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上村上厝里24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博仕后公馆一号楼1005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寄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25日被提押出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怀孕被予以释放,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琼0106刑初726号一审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吴丽清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该判决已于2022年10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吴丽清于2022年9月2日12时10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苍山院区生育一名男婴凌文韬,其于2022年9月28日以需哺乳不满周岁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丽清于2022年9月2日12时10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苍山院区生育一名男婴凌文韬,现其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
本院认为,罪犯吴丽清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可在其哺乳的婴儿满一周岁,即2023年9月1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余下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吴丽清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