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1-10 > <来源:海南高院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7个,其中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作为本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177号指导案例入选。该案例同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并已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
该案例为我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我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例彰显了海南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决心和实际行动,表明了海南自贸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最严格生态保护的立场。
据介绍,2014年8月,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查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后移送三沙市渔政支队处理。经鉴定,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三沙市渔政支队以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的“椰丰616”号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