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海口市民王先生的一辆电动车深夜被盗,次日清晨根据GPS定位找到了被盗车辆和盗车的男子唐某,王先生报警后民警将唐某抓获归案。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唐某趁深夜潜入海口市人民公园北路某小区,将小区业主王先生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同日上午,王先生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后根据GPS定位查找到被盗电动车,将正在拆该车车锁的唐某控制后报警。民警到场后抓获唐某,从其处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59元)。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王先生。
据了解,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