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琼0106刑更8号
罪犯任蓉,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61217116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家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景福镇栀杆湾村2组016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大新大厦303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怀孕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发回重审后,2021年4月6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琼0106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于2021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任蓉以需哺乳不满周岁的婴儿及怀孕为由两次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琼0106刑更5号和(2022)琼0106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任蓉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分别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12月1日。
罪犯任蓉于2022年12月1日10时56分在海南省妇女儿童医院生育一女,现其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计委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任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任蓉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可在其哺乳的婴儿满一周岁,即2023年11月30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余下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任蓉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