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王定云,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毛辉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笫46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王定云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定云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笫4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的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运 坤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怀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