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李鹏、海口盛发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高与被告施李鹏、海口盛发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云高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上诉答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