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

海南法院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17-02-17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真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的关键,是关系海南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成败的关键。自2015年3月1日起,海南法院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近两年来,全省三级法院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司法行为等30多项举措,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强化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数据显示,2016年,海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9186件,在司法改革后法官员额减少31.7%,业务量增长27.73%的形势下,结案率达96.61%,位居全国法院前列。这份“成绩单”从直观上反映出海南法院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审判工作的推动力。

放权要有度,责权更清晰

责权明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海南高院于2015年7月下发《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明确规范审判权运行中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等人员的权责范围。

分工更加明确,责权更加明晰。海南法院下定决心放权,一系列改革举措在海南三级法院铺开——

统一实施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主导办案制度。在案件审理中,实行主审法官、承办人、审判长“三合一”,院庭长不再对案件进行审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海南法院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审委会只讨论决定死刑,抗诉,再审和重大、疑难、新类型等四类案件。

建立院庭领导办案责任制。海南法院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办案。

为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海南高院还制定出台了《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伴随着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审判有监管,放权不放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实现了将司法权放给法官,但放权之后是否会带来法官权力过大不受约束?法官有权就任性?

司改过渡期内,海南法院以案件评查为突破口实现动态跟踪评估,并推行诉讼风险防控机制和投诉查处机制,建立起“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的监督防线。

为杜绝人为分案、二次分案、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指定分案和暗箱操作行为,海南省高院在全省三级法院推进了电脑随机分案,并全程进行跟踪监督。

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官的裁判尺度?海南高院创新思路,开出“良方”:在全省法院建立起案例指导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此外,海南高院还在为每个案件设置“唯一识别码”的基础上,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对审判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和动态监控。

质效双提升,司改见成效

过去,评查法律文书质量,院庭长提出要为法官把关,往往会引起一些法官的不乐意。改革后,年轻法官却开始纷纷要求资深法官帮忙“看看”。

三亚中院环境保护庭副庭长吴忠表示,司法改革前,法官也有责任,但大家分摊;司法改革后,法官责任明确具体到人,因此签发裁判文书前要仔细看五遍,还要请其他法官看两遍,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采访中法官们普遍反映,司法改革后,责任重了,压力大了,需要不断学习。

数天的采访让记者感到,历经近两年的司改实践,海南法院各项工作推进顺利,队伍总体稳定,审判资源配置逐渐向好,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据统计,2016年,海南全省入额法官人均办案151件,而2014年全省法官人均办案84件,2015年则为112件。

“数据对比,充分展示出了海南司改的成效。”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指出,如今越来越多的群众相信法院、认可法院。在2015年党风政风行风评议中,海口海事法院名列省级评议等级第二名,海南省高院一举跃至第四名,创历年新高。(吴春萍 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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