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
(第三期)

<发布日期: 2022-08-03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企业参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1日

 


 

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融资开发建设项目,因资金链断裂不能还本付息,借款方借助刑事诉讼程序追讨欠款引发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在开发建设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项目相关房产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行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重复预售备案登记作抵押,向金某某等17人高息借款并偿付巨额利息。杨某将部分借款投入项目建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至案发时,项目已基本完工,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杨某于2013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本付息而潜逃。期间,杨某为获得银行贷款和违规办理预售登记而行贿他人,在其他项目运作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主要是借贷关系,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的目的是为担保借款而非购房,所借款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还本付息,没有借款后挥霍、转移、隐匿所借资金的行为,其逃匿之前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在企业经营中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的行为违规,出借人对此明知,其借款的目的是为建设项目而非非法占有,案发前项目已基本完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杨某犯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企业经营融资难,但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借款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欺诈,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虽然本案从善意对待民营企业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出发,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产权,结合事实、证据,对本案合同诈骗罪未予认定,但民营企业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中应以案为鉴,合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2合同约定要将合作土地办至项目公司名下开发,但对土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没有约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9日,A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了位于某镇四宗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16日,A公司出资成立项目公司C公司后,D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将中标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办至项目公司名下,并完成土地交付任务,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办至项目公司2017年12月11日,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办至A公司名下。A公司向D公司送达《联系函》称,因A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土部门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A公司名下,无法办至项目公司名下。后D公司多次向A公司发函,催促将土地证办至项目公司名下。2018年5月22日,A公司向D公司发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协议》。D公司遂起诉,请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土地过户项目公司名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至A公司名下,要依约办至项目公司名下,需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因土地未实际投资开发,A公司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过户及交地义务,且土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双方没有约定,需通过协商才能继续履行协议,双方无法协商。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的规定,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作开发协议应予以解除遂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未如实将案涉土地情况向D公司披露,存在过错,D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风险提示:投资者合作开发房地产,如涉及土地过户的,要注意审查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过户条件或者能否通过履行合同达到过户条件。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披露合同有关情况,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享有技术成果的中药制剂,应当承担停止生产、销售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A公司依法享有XX药品的技术成果,由于公司尚不具备申请XX药品批件及生产药品的条件,A公司与具备条件的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申报药品批件,并委托B公司生产XX药品,由A公司对该药品进行销售,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生产并向各买受人发货,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生产销售药品;此外,还约定B公司收到A公司指示,应履行协助办理转让涉案药品相关批件的义务,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作为报酬。期间,药品销售情况良好,利润率高。合同履行期届满后,B公司在未取得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生产XX药品并进行销售,所获款项均自行占有。A公司发现后,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行为B公司未予理会。A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A公司享有药品技术成果权,判令B公司办理转让相关手续,立即停止生产、销售XX药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依法享有XX药品技术成果,B公司在与A公司的合作协议履行期内申请药品批件、进行生产、销售等均是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B公司擅自生产、销售XX药品没有合同依据,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此外,B公司还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将XX药品转让给A公司的相关手续。遂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将XX药品转让给A公司的相关手续,停止生产、销售XX药品

法律风险提示: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作为我国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的利益,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中华文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围绕医药重点行业的产业发展,企业应诚信履约,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被执行人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当积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的达成执行和解,解除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企业也能获得新生。

基本案情:关于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B公司分期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700.54万元及利息。B公司在支付完第一期200.54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剩余总计450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和风力发电设备等财产均因银行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债权总额约1.2亿元如强制执行变价处置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财产,不但会导致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本着让申请执行人最大程度的实现债权权益,又不使被执行人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的精神执行法院经过多次协调,在B公司筹措资金和执行B公司到期债权共1100万元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保障被执行人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经营所需银行账户的冻结。在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跟踪被执行人B公司的融资重组进度B公司融资重组成功后,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本息合计3550万元。至此,申请执行人4650万元的执行债权得以全部实现,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期间的融资重组焕发新的活力,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企业存在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的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要本着诚信守信的原则,通过筹措资金、企业融资重组等方式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企业也能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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