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3-05 > <来源:海南高院 >
3月3日上午,海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张玉萍发布了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作的相关情况。《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亮相。该《标准》统一了海南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
《标准》统一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标准》明确年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年度被扶养人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
《标准》明确了保险赔偿顺序: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标准》列明了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对于误工天数的计算,需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标准》固定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额,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明确规定。
《标准》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过错比例或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鉴定费的负担。
《标准》明确,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适用该《标准》,实现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全省层面上的统一。
张玉萍介绍,《标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赔偿计算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赔偿范围和标准更加规范性,证明标准和计算原则更具操作性,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为老百姓参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活动提供行为指引,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裁判准则,有利于公正、及时、高效的审理相关案件,切实提升人身权利保障水平。
据悉,2020年1月1日起,海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解决了广受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自2020年1月1日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这些案件赔偿标准、法律适用的统一,让受害人尤其是农村户籍受害人最大程度地得到公平受偿,有利于公正、及时、高效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切实提高公民人身权利保障水平。
据悉,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更加容易开展,调解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二是该类案件的处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也减少了庭审调查工作量,审判质效得以提高。三是每一位受害人及家属平等获得相应赔偿,减少了因城乡赔偿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案件服判息诉率提高。以海口中院为例,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该院审理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诉率同比降低了9.5个百分点。四是有效保护了农村户籍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张玉萍表示,海南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确保全省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