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7-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琼高法[2021]373号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自贸港法院类案裁判指引工作,发挥类案裁判指引对海南自贸港法院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海南自贸港法院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规定,结合海南自贸港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定义和体例
1.海南自贸港法院类案裁判指引(以下简称“类案裁判指引”)是指海南自贸港法院就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案件中普遍存在且有争议的问题如何处理所制订的参考性意见。
2.类案裁判指引一般采用裁判规则加典型案例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问答等形式。
二、类案的范围
3.海南自贸港类案裁判指引的类案,一般应当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特别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三性”(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类型:
(1)外资准入案件
主要包括: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的案件,如外商投资合同效力案件。
(2)产权保护类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案件,如跨境投资、融资担保、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案件;②涉及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树立讲诚信讲法治的营商环境的案件,如政府守信践诺、政府财产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案件;③涉及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
(3)金融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创新的案件,如住房租赁金融、房地产投资信托、保理合同纠纷等案件;②金融企业破产案件;③涉金融风险行政处置和司法应对衔接的案件。
(4)交通运输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海南自贸港新型航运经营管理体系和海员管理制度的案件,如港口建设、航运金融、船舶和飞机融资金融、货物和旅客运输、跨国邮轮游艇经营、保税油供应、海员权益保护等案件;②涉及国际航空中转客货运输和境外航空公司承载海南至第三国(地区)客货运输等案件。
(5)环境资源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②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案件,如土地、矿产、水源水流、森林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的案件;③海洋资源保护案件。
(6)数据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科技创新和数据经济的案件,如数据确权、数据交易、区块链金融等案件;②涉及数据安全防控的案件,如数据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
(7)互联网交易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互联网交易合同的案件;②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的案件;③涉及互联网新型权益的案件,如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案件。
(8)国际旅游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国际旅游消费的案件;②涉及国际邮轮游艇的旅游纠纷案件。
(9)现代服务业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服务业经营管理的案件,如涉航运服务、国际设计、国际教育、国际会展、海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纠纷案件;②涉及新类型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10)知识产权案件
主要包括:新兴产业、国家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商业标志权益、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
(11)海南自贸港行政案件
主要包括:①涉及海南自贸港行政协议的案件,如政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等案件;②涉及海南自贸港行政管理的案件,如贸易投资、税收、出入境和停居留、户籍、金融、服务、高新技术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案件。
(12)妨害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涉及海南自贸港重点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如走私、洗钱、逃税、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逃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案件。
(13)程序类案件
主要包括:①外国法院判决及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案件(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判决、仲裁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案件);②国内仲裁执行以及与诉讼衔接的相关案件;③知识产权中行为保全和禁诉令的相关案件。
三、编写和报送
4.海南高院审务办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类案裁判指引的立项、编写、修改、发布和清理工作。
5.海南高院审务办应定期召开类案裁判指引工作例会统筹协调类案裁判指引的立项和编写工作,指导相关法院和部门制订类案裁判指引的编写计划。
6.相关法院和部门应当按照编写计划编写类案裁判指引。各法院编写的类案裁判指引应当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海南高院各部门编写的类案裁判指引应当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审议和发布
7.海南高院审务办经审核认为报送的类案裁判指引符合条件的,依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提交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8.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类案裁判指引,编写法院或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海南高院审务办进行法律核稿、统一编号后进行发布。
9.类案裁判指引应当在海南高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发布。
10.海南高院在开展类案裁判指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就互涉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发布类案裁判指引。
五、效力和适用
11.海南各级法院应当参照类案裁判指引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类案裁判指引的内容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12.类案裁判指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高院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宣告失效,并在海南高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
(1)类案裁判指引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2)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3)被新发布的类案裁判指引取代;
(4)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宣告失效的情形。
类案裁判指引修改或者宣告失效,由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13.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就所汇报的案件报告有无类案裁判指引,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14.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已发布的类案裁判指引相冲突的,应当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如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仍与已发布的类案裁判指引相冲突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关于法律分歧解决的规定进行处理。
15.上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的裁判违反了相关类案裁判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6.在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参照海南自贸港类案裁判指引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予以回应,说明应否参照类案裁判指引及理由。
六、学习和培训
17.海南自贸港各法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类案裁判指引的学习和培训,正确把握类案裁判指引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各审判业务条线在年度培训时,应将本条线相关的类案裁判指引作为培训内容。
七、配套机制
18.海南高院建立类案裁判指引及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类案裁判指引及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19.建立类案裁判指引考核和奖励制度。对积极参与编写类案裁判指引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