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件

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04-08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近日,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这两起案例在府院联动机制、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附: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 键 词】

破产重整  府院联动机制

【基本案情】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是一家位于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93220.75万元,现有职工394人年产值3.6亿元,注册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范围为特种玻璃研发、生产及销售。2020年12月17日,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用公司)以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连年亏损、扭亏无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且进入破产重整是国资委“处僵治困”具体工作要求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申请对中航特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认为中航特玻公司2012年以来的审计报告均显示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数,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则体现了该公司财务费用过高、折旧费用过高、固定资产占比高。现金债务约达20亿元,还负有尚未确认的经营性债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基本依靠股东借款和代偿得以维持经营。虽然中航特玻公司主张截至2020年11月30日,该司资产仅约为14.36亿元,而负债高达约22.48亿元,已经资不抵债,但未经相关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的结果,中航特玻公司主要资产价值23.95亿元,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尚无法证明中航特玻公司资不抵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虽然目前尚无法证实中航特玻公司资不抵债,但是面对巨额债务,中航特玻公司的资金流严重不足,且账面价值主要为不动产和生产设备,变现困难,导致大部分债务均无法清偿,其中部分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2012年至今,中航特玻公司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据此,可以认定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而中航特玻公司作为海南省内唯一一家玻璃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和多项国家专利,且多项浮法玻璃制造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边际利润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且已取得了属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全体职工代表的支持。故中航特玻公司具有重整价值,中航通飞公司对中航特玻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中航特玻公司的住所地及工商注册均在海南省澄迈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的规定,中航特玻公司的破产重整应由澄迈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海南一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琼96破申1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中航特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令由澄迈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22221日,中航特玻公司管理人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中航特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重整程序。澄迈县人民法院认为,中航特玻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已全部到位,其他预留的资金已存入管理人账户,对中航特玻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已全部解除,原抵押登记已全部撤销,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于2022222日作出2021)琼90232号之七民事裁定,确认《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中航特玻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仅用14天完成立案受理,仅耗时5个月就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妥善化解了中航特玻公司20.61亿元的债务,保障了287名职工的就业,企业主体及生产资质运营价值得以存续,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实现了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利益平衡和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破产重整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对于职工权益保障、税费减免、企业信用修复以及金融环境稳定维护等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多渠道解决危困企业的矛盾和问题。本案中,澄迈法院与澄迈县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依法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人工作与管理人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及时沟通和研判,另一方面,积极澄迈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对接,多次组织召开重整协调推进会议,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玻璃行业龙头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投资,统筹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资产处置等问题,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帮助破产企业脱离困境转型重生。中航特玻公司重整成功,不仅为海南自贸港保留珍贵的制造实业资源,还新增大量就业岗位,对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案例2

 

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

 

【关 键 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

【基本案情】

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通公司)是一家于2018年8月17日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西新南北通物流园综合大楼104房,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系统集成;网页设计与制作、电脑图文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销售电子产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依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及潘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5362元、执行费1030元。在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南北通公司名下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秀英法院到南北通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20日,秀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某以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经强制执行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对南北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经审查,海口中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琼01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潘对南北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案号:(2021)琼01破9号]。2021年9月14日,海口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担任南北通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7日,海口院就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发布公告,并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潘等四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潘某等三人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了讨论并通过该协议。会后,管理人通过微信群组,就债权确认、和解协议再次征询未到会债权人的意见并获得确认。2021年12月3日,海口中院作出(2021)琼01破9号民事裁定,确认潘等四名债权人对南北通公司的债权共计324362元。同日,海口中院作出(2021)琼01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2021年12月16日,南北通公司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报酬27246元和管理人垫付的公告费、刻章费等破产费用13130元。2021年12月27日,南北通公司根据管理人的通知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083元。2021年12月28日,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破产和解工作报告,管理人遂向海口中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海口中院认为债务人南北通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协议并承担了破产费用和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本案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作出2021)琼01破9号之民事裁定,终结南北通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权人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法获偿后转而申请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执行部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认定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予破产审查的情形,快速立案。在破产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电子科技手段,简化破产程序,并联破产事项,压缩破产办理时间。同时,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有效地提升表决效率,实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在六个月内快速审结。并且,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程序转换规则,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债务人企业存续的双重效果,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在企业挽救和社会矛盾化解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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