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琼0106刑更2号
罪犯潘小银,女,1975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5080321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仙屯村二队207号,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宏城水岸17栋602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琼0106刑初644号一审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潘小银有期徒刑十二年。该判决已于2023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潘小银于2023年1月5日13时45分在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秀英院区)生育女婴胡可欣,其于2023年5月17日以需哺乳不满周岁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潘小银于2023年1月5日13时45分在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秀英院区)生育女婴胡可欣,现其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
本院认为,罪犯潘小银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可在其哺乳的婴儿满一周岁,即2024年1月4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余下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潘小银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1月4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