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6执3691号 | 失信人 | 张昌兵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222219691229495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80338.12元及利息731267.54元(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月利率为2%),原告同意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被告实际仅需要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88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2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应按照以下期限进行偿还:1.被告同意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同意在2019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余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如被告未在2019年5月30日前按本约定偿还完毕前述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以本金中未付款项为基数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付清给原告之日止;
三、原告同意不再就本案所涉债权向被告海南昊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即双方各承担5960元,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五、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清偿完毕本协议第一条约之前述款项后,各方之间所涉上述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6民初159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