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震华。
申请执行人柯美焰。
申请执行人张敏。
被执行人海南一林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震华、柯美焰、张敏与被执行人海南一林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179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未能履行完成电梯安装,确保电梯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