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活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第三条 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一)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三)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裁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第五条 立案、审判部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主文,对被保全的财产需具体明确,保全的措施需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立案、审判部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情况紧急的当日)将案件附《移送函》移送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应于3日内(情况紧急的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执行部门执行。立案、审判部门与执行局之间应建立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情况紧急的,执行局工作人员可以提前介入。
第七条 执行部门收到“执保”字案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八条 执行部门在同一执保案件中,需要向不同协助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执行部门按“执保”字案号按时间顺序适用“之一”、“之二”号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立“执保”字案号案件的材料包括: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
(三)当事人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
(四)以保险公司担保的,需提交保险公司《担保函》复印件;
(五)如需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附《查询财产申请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不得申请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条 案件在审理或上诉阶段的,续行保全的裁定由原审判部门作出,另立“执保”案号交执行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如下:
(一)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部门负责向当事人送达;
(二)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执行部门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一并向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二条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保”案件实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通报,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机关签收的送达回证、协助机关出具的复函、网终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结案审批表》等副本移交立案、审判部门入卷。
第十三条 执行保全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2)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3)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第十四条 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由负责审查执行异议的部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部门对“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归档顺序及材料为:(1)立案登记表;(2)移送函;(3)财产保全申请书;(4)担保函;(5)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6)保全裁定书;(7)协助执行通知书;(8)结案审批表;(9)协助单位签收的送达回证。
立案、审判部门对执行局移交的“执保”案件的相关实施材料也应在案件中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解除保全的裁定由原保全裁定部门作出后,另编立“执保”号案件,交执行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财产保全其他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移送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移送函
(201)琼00106 号
立案庭:
关于 诉 的 纠纷一案,申请人 于201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 )琼01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现将财产保全材料移送你庭立案执行。
附:
1.(201 )琼0106 号民事裁定( 份);
2.当事人身份材料及联系方式;
3.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函
4.《保全申请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说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