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鼎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林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鼎堃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琼0106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同中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