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喜鹏。
被执行人黄智斌。
申请执行人朱喜鹏与被执行人黄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智斌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3)龙交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黄智斌所有的琼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智斌所有的琼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飞
审 判 员 黄健雄
审 判 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