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8-18 >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
近日,在澄迈法院生效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法官寄语”:原以为只是朋友间的玩笑,原以为只是不经意的打闹,谁曾想因为你的一时冲动,让你的朋友承受一辈子的伤痛,也让你俩的家庭都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这个“你”,便是小甲。小甲于2006年出生,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少年郎,却在近日被澄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在澄迈法院的判决书中,详细载明了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小甲和小乙等人原是关系非常好的伙伴,2020年某天,小甲和小乙等人在聊天时,小甲和小乙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旁观群众将二人拉开后,小甲到某地拿了一根木棍返回,并持棍击打小乙的头部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小乙为重伤。案发后,小甲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法院后,转至澄迈法院少年法庭审理。
澄迈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小甲虽未满十六周岁,但已满14周岁,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十级伤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又考虑其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小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在该条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