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02-06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 部门收支总表
八、 部门收入总表
九、 部门支出总表
十、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判我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环境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依法审判由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部分本院提起再审和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执行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我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及信访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对我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法院系统领导班子;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全省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领导全省法院监察工作;管理我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包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两个下属事业单位: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
第二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6,783.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1.42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收入总计16,783.4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6,743.77万元,上年结转39.70万元;支出总计16,783.4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3,326.7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87.3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99.0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70.39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6,783.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1.42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3,326.70万元,占79.4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87.31万元,占14.22%;卫生健康支出399.07万元,占2.38%;住房保障支出670.39万元,占4.0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
①行政运行(项):指用于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8,084.27万元,比上年减少1,545.52万元,减少16.05%,主要是统计口径变化,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和综合事务不再列入“行政运行”范畴。
②案件审判(项):指用于我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环保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1,361.82万元,比上年减少146.18万元,减少9.69%。主要原因是依据近三年支出情况,差旅、培训等业务支出有所减少。
③事业运行(项):指用于下属两个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503.65万元,比上年增加22.64万元,增长4.72%,主要是人员经费正常增长。
④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用于全省法院法治宣传、审判执行课题调研、业务资料印刷等综合事务管理支出,以及高院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等。2023年预算安排3,376.97万元,比上年增加417.17万元,增长14.09%,主要是统计口径变化,综合事务由“行政运行”调范畴整为“其他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用于高院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保缴费。2023年预算安排827.87 万元,比上年增加69.1万元,增长9.11%,属于正常增长。
②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指用于高院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当年拟退休人员记实年金资金。2023年预算安排1,559.44万元,比上年增加1,478.54万元,主要是由于职业年金改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实账积累并编入年度预算。
3.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①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高院本级人员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23年预算安排375.86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②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高院下属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23年预算安排23.20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
①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23年预算安排647.11万元,比上年增加90.48万元,增长16.25%,主要是公积金缴纳基数变化所致。
②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我院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2023年预算安排23.29
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2,357.6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522.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职业年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金等其他工资和福利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10,522.86万元,比上年增加1,327.86万元,增长14.44%,主要是由于职业年金改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实账积累并编入年度预算。
公用经费1,834.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乡村振兴工作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023年预算安排1,834.80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24.20万元,较上年减少3.8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74.00万元,与上年持平,2023年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6人和参加最高院、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2次5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赴德国培训团,高院拟派4人参加;2、1、赴英国培训团,高院拟派2人参加;3、参加双跨团组,2023年预计有2人参加双跨团组赴外国培训(最高院团组为主),3人赴港澳台交流培训。出国(境)主要任务为审判执行专项业务培训和交流。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0.20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12.40万元。
公务接待费30万元,较上年增加8.60万元,预计接待内宾20万元、接待外宾10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好转,公务交流和外宾来访预计有所增加。
五、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收支总预算16,783.47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预算16,783.4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16,743.77万元,占99.76%;上年结转39.70万元,占0.24%。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1.42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收入增加。
八、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预算16,783.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57.66万元,占73.63%;项目支出4,425.81万元,占26.37%。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1.42万元,主要是人员支出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法官进修学院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34.80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3.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7.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0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资产账面共有车辆43辆,其中:高院本级36辆(含实物保障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法官进修学院3辆(公务用车1辆和培训业务用车2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4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6台(套),主要是信息化网络装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3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6,783.47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中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有2个:
1.海南省智慧法院深化应用系统项目,该项目主要是根据最高院智慧法院3.0要求,以海南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为根基,以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骨干,最终实现延伸出不同网系的各类应用,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知识图谱,将数据加工转化为知识,为业务提供智能化辅助,推进实现海南信息化体系功能融合、流程贯通和业务整合,形成面向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和运维保障的一体化支撑能力,最终打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2023年预算安排1,042.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项目进度款,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2.执法办案,该项目主要是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审判工作所需差旅、培训、会议等与执法办案相关的费用。2023年预算安排1,048.85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差旅、业务培训、审判法庭水电等支出,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法院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法院下属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二、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八、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