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金茂区国贸大道银通国际中心。 代表人王卫东,行长。 被执行人朱鸿儒,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岸田村委会龟坡下村0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朱鸿儒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运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怀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