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案号为(2014)龙民二初字第8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原告参与本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立案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