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7-04 > <来源:海南政法网 >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解决多起与诚信相关的诉讼费执行案件。
在王某民与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民经黄某介绍认识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俊,双方多次协商项目投资。2017年3月至6月,王某民向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及董某俊共计支付128万元。之后,项目未能成功运行,王某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要求董某俊还款。因董某俊未能按照承诺及时还款,王某民将公司诉至法院。经三亚中院判决,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民12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68元、保全费5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三亚中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三亚中院在今年5月5日正式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在对方未按要求主动报告其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银行账户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办案人员的反复沟通和督促之下,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于2022年6月22日及时缴纳了诉讼费。
至此,三亚中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