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006-1号和(2015)龙民一初字第2006-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发动机号为164XXX)天籁牌小轿车和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发动机号为K24Z8XXXXXXXXX)的东风本田思威牌小轿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琼01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某、邓某某胜诉,且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应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发动机号为164XXX)天籁牌小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发动机号为K24Z8XXXXXXXXX)的东风本田思威牌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