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动态

保亭法院依法强制执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22-07-19 > <来源:海南政法网 >


7月15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强制执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当场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超。县人大、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见证此次强制执行活动。

2011年3月11日,被告黄某卿与保亭县金江农场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金江农场位于该场南茂片区第二作业区前进队的7.2亩土地。2013年12月5日,原告李某超与被告黄某卿签订了一份《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卿将其承包经营金江农场南茂片区第二作业区前进队的7.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某超,转让价款为111万元。2013年11月7日及2013年11月13日,原告李某超的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基给付共计120万元,并委托杨某基向被告黄某卿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111万元,杨某基实际向黄某卿支付转让款共计96万元。被告黄某卿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转让给原告李某超的父亲李某华,而并非转让给李某超和转让合同系伪造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更名的义务。经审理,保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黄某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超土地转让款人民币96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黄某卿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插入图片强制执行现场

因被执行人黄某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超于2021年1月6日向保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亭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卿名下坐落于保亭县南茂片区第二作业区前进队宗地号13号的土地经营权及相应的地上附着物,上述资产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拍时保留价为986040.8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保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李某超名下。

执行法官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卿主动退出涉案地块,但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劝说无果后,决定于2022年7月15日下午进行强制清场行动。执行当天,保亭法院联合县公安局,并在县人大、县检察院以及金江农场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对被执行人涉案土地进行强制清场工作,历时1小时清场完毕,将土地经营权及相应的地上附着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涉案标的物顺利交付。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