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守护群众“钱袋子”安全

<发布日期: 2021-08-17 > <来源:中国审判 >


因随手点击中奖信息而被套取了个人信息,网络“刷单”没挣到钱反被“刷”走钱。近年来,“杀猪盘”“套路贷”、刷单购物、微信中奖等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少群众深受其害。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


《意见(二)》共17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

近日,江苏常州女子小燕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18万元。出人意料的是,小燕曾配合警方写过反诈宣传标语、文案,策划过反诈宣传活动,并参演过反诈小品。


事后,小燕回忆时说,自己曾接到自称是某金融平台客服人员的电话。该客服人员告诉小燕,她在大学时使用过该平台的校园贷,如果不注销就会影响她之后的征信。小燕回想起在大学时曾经把身份证借给同学去刷单。于是,她把两件事情联系在了一起。


在对方多次发来抬头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邮件后,小燕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一款APP和对方进行语音联系,并按对方指示操作了多个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在2个小时里,小燕分多次将18万元打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上。


“我稍微有点迟缓,他就催我说没有时间了,再磨蹭转账界面就过时了。以前听到别人遭遇电信诈骗还觉得不可思议,自己从事过反诈宣传,还演过这方面的节目,没想到还是中招了。”小燕说。


面对层出不穷的骗局,谁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绝缘体”。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另外,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今年1月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


此外,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依然艰巨、繁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怀胜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借助电子通信和互联网技术为媒介,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侦破难度进一步提高,具有隐蔽性、跨地区性和有组织性等特点。此外,侦办电信诈骗存在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的问题,这造成电信诈骗的惩治成本高、产出低。



严厉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6月16日,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在四川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有9人,98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2400余万元。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苏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宾注册设立“宏盛国际”,下设人事部、行政财务部等,雇佣被告人朱某德、董某等100余人分别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该团伙利用交友软件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再进行后台操控,骗取青海、河北等地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威等4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从菲律宾回国后,邀约李某旺搭建网络诈骗平台,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继续实施诈骗活动。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共同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成都铁路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翔表示,该系列案是典型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过程呈现周期长、环节多、多手段叠加、跨平台实施等特点。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纷纷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境外,并且有‘蛇头’专门在境内组织招募人员到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并且提供技术人员专门负责培训、传授诈骗的技巧和方法。”李怀胜表示,这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为此,《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着力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意见(二)》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介绍说,作此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


“《意见(二)》有效解决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李怀胜认为,这些专门规定传达了境外并非法外之地的理念,境外作案并不能湮灭证据,只要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李怀胜建议,可以建立多国协作平台,互相提供国际司法援助,协同开展打击活动,深化合作机制,完善引渡、退赃等政策。


加大打击“两卡”犯罪力度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断卡”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该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断卡”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和电信网络诈骗“断卡”行动白皮书。


发布会上,洪泽法院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发出倡议:“断卡”行动,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法制宣传,也需要社会的积极行动、广泛支持,更需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拒绝“两卡”买卖,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彻底铲除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土壤。


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流这三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李怀胜介绍说,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


为此,《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解释说,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他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同时,为继续全面深入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二)》在原有规定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5种常见犯罪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新出现的较为普遍的3种犯罪行为方式,确保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用足、用好、用准《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累犯惯犯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业链,加快审判进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李睿懿表示。


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用于网络通讯的设备)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意见(二)》进一步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信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的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李怀胜认为,《意见(二)》确立的“大管辖”原则,将上游相关行为发生地也纳入下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有利于办案机关对于发生于不同地点的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一锅端”的链条式打击。


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此外,《意见(二)》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此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此外,从当前办理案件看,涉案人员“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些人员,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审慎作出司法决定。这有助于更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诈骗犯罪团伙,最大程度推动追赃挽损,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意见(二)》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打击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组织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会继续配合推进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整治、防范同步进行,深化犯罪预防,落实社会共管共治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李睿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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