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琼0106刑更3号
罪犯郑善玉,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205105924,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大专文化,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出纳,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凤停村一队,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北三亚上三街7-8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1年6月15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琼0106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的第一项内容为:被告人郑善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案犯郑善升等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琼01刑终 64 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郑善升撤回上诉、准许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海口中院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罪犯郑善玉以其生育儿子王子威尚在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准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确认其于2022年2月16日在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生育,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琼0106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在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暂予监外执行。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郑善玉于2023年2月15日以其再次怀孕已23周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确认其在2023年3月3日经诊断怀孕25周+6天,后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琼0106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6月12日(该日为预产期,如实际生产日期与此不一致,则以生产之日为截止时间)暂予监外执行。此后,2023年5月31日罪犯郑善玉在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生育一名男婴王子成,故该次监外执行期间实际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8日,罪犯郑善玉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其在哺乳王子成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善玉提交了海南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出院小结、结婚证、王子成出生医学证明、其与王子成的合照等证据,经核对原件,可证明其在2023年5月31日生育男婴的事实。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视频通话与郑善玉联系,确认其与新生儿共同生活的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郑善玉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规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善玉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先前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刑事拘留共28日,先前哺乳其大儿子王子威、生育二儿子王子成的监外执行共211日,剩余刑期127日,此次哺乳期监外执行足以折抵罪犯剩余刑期,即可在2023年10月21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郑善玉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10月21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