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4-21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为构建海南自贸港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工作合力,高效率低成本化解民商事纠纷,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调解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委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湖北自贸区知识产权和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澳门调解协会(以下简称仲裁、调解机构)等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条【调解规则】仲裁、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该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规则。
第三条【调解原则】仲裁、调解机构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并指派机构调解员负责案件调解。
第四条【调解组织(人员)管理】法院对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人员)实行名册管理,建立调解组织(人员)名册,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便于群众查询。
第五条【调解释明引导】人民法院在收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应主动发放《多元调解告知书》,通过多元调解优势、诉讼成本和风险辅导等引导起诉人(上诉人)正确认识并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第六条【调解纠纷类型】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1.双方有调解意向的纠纷;2.事实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3.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调解组织形式
(一)【诉前委派调解】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给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二)【诉中委托调解】法院在登记立案后或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可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和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邀请仲裁、调解机构的有关专家协助调解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调解平台对接】双方开展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业务,实行线上调解为主、线下调解为辅的调解方式。线上调解主要依托海南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或其他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开展,仲裁、调解机构应及时提供其注册调解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供海南高院将调解员信息登记入驻在线调解平台,并定期更新名单。
第八条【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集中受理和审查。
第九条 调解工作程序
(一)【调解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对委派/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需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填写《多元调解确认书》《调解组织(人员)确认书》,填写《海南省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或《海南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资料一并交仲裁、调解机构签收办理委派/委托调解交接手续。仲裁、调解机构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案件资料后,填写《案件(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函(回执》,交法院留存。
(二)【调解期限】仲裁、调解机构收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后,需及时组织调解。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自仲裁、调解机构签字接受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上述调解期限,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
(三)【调解程序终止】仲裁、调解机构组织调解中需制作《委派/委托调解笔录》,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仲裁、调解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调解反馈函》及相关案件材料返还给法院(仲裁、调解机构留存案件材料的复印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仲裁、调解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填写《调解回复函》并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回复函》和相关案件材料退还给法院。同时,若调解中当事人确认了无争议事实的,仲裁、调解机构需制作《无争议事实确认书》一并提交。
(四)【委派调解结案方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调解员应当将即时履行情况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捺印。
(五)【委托调解结案方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海南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六)【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申请司法确认或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撤诉书等诉调对接告知事项。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盖章,由仲裁、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该组织印章。调解协议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提交给法院。
(七)【案件材料交接】调解案件材料以电子形式的扫描件、照片等在线移交为原则,纸质等实物材料交接为补充。
调解组织(人员)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途径向法院回
传调解材料。因开展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撤诉书等需要出具调解协议和相关申请书原件的,应通过EMS邮寄或直接送交等方式完成材料交接。
第十条【调解认可事实】调解记录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调解诉讼费用】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暂缓收取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调解费用收取】海南法院支持市场化调解的创新。对法院引导至仲裁、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仲裁、调解机构应当在事先向当事人告知本机构收费办法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按本机构收费办法处理调解收费事宜。双方当事人可以将调解费用的数额及承担方式写入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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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调解员调解案件,专家调解员为调解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调解员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调解员的回避,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由仲裁、调解机构负责人决定,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后,由案件的审判长决定。
第十四条【调解注意义务】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应当保持公正、中立,对于案件审理中的审判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人民法院、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调解提供条件】人民法院和仲裁、调解机构应当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法院与仲裁、调解机构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水平,以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调解组织(人员)确认书》
4.《海南省×××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
5.《海南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6.案件(纠纷)委派调解回执
7.案件(纠纷)委托调解回执
8.委派/委托调解笔录
9.调解协议
10.《调解反馈函》
11.《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12.×××调解组织(人员)调解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海南省XXX人民法院
多元调解告知书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您可以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或立案后委托调解化解纠纷。
人民法院内部设有多元化纠纷调解室,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的,相关纠纷或案件将立即移转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常常需经过一审、管辖权异议、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多元化纠纷调解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成本负担。经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或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年 月 日
(院 印)
附件2:
多元调解确认书
确认人 | 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法人: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
纠纷概况 | 写明案号、简要记述纠纷事项 | ||
确认事项 | XXX与XXX的XXX纠纷,同意通过XXX方式化解。 | ||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 受送达人 | ||
诉讼代理人 | |||
送达地址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其他可送达方式 | |||
经办人员 |
年 月 日 | 确认人员 |
年 月 日 |
附件3:
调解组织(人员)确认书
确认人 | 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法人: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
纠纷概况 | 写明案号、简要记述纠纷事项 | |||
确认事项 | XXX与XXX的XXXX纠纷,同意由XXX调解组织(人员)调解。 | |||
纠纷各方基本情况 | 姓名/名称 | 诉讼代理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纠纷各方签名捺印 |
年 月 日 |
附件4:
海南省XXX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函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派(案件号)
XX调解组织(人员):
与 纠纷一案,XXX已向我院递交起(上/申)诉状。现根据各方申请,委派贵中心调解。调解期限至X年X月X日止。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请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根据不同调解结果向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相关材料: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二)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调解笔录和协议原件、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出具调解书申请》;
(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四)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附:委派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院 印)
附件5:
海南省XXX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托(案件号)
XX调解组织(人员):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已在我院 庭审理,为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化解矛盾,现根据原、被告共同申请,委托贵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期限至X年X月X日止。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请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根据不同调解结果分别向本案承办法官移交下列材料: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信息登记表》及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出具调解书申请》或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件;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
书 记 员: 联系电话:
附:1.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共X页;
3.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共X页。
年 月 日
(院 印)
附件6:
案件(纠纷)委派调解函
(回执)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派(案件号)
XX人民法院: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已收到贵院委派调解的 诉
纠纷一案,我(单位)将于收到本委派函之日起 日之内将调解结果回复贵院。
(接受委派调解员或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案件(纠纷)委托调解函
(回执)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托(案件号)
XX人民法院: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已收到贵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 诉
纠纷一案,我单位将于收到本委托函之日起 日之内将调解结果回复贵院。
(接受委托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8:
委派(委托)调解笔录
时 间:
地 点:
调解人:
我是海南省XXX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员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现经法院委派(委托)本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调: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被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注: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还应核对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记入笔录)
调:下面进行调解(记录调解经过和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记录协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选择自行和解后撤诉、由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等方式结案。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注:笔录完成后应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字)
附件9:
调 解 协 议 书
(供委派、委托达成协议用)
原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被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注: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还应核对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写入协议)
原告 诉 被告 纠纷一案,经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现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写明各方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间等);
二、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员(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各方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调解反馈函
XX人民法院:
我中心于X年X月X日接受贵院委派(委托),受理调解当亊人 与当事人 关于 纠纷一案,已调解完结,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a.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愿作撤诉处理;
b.当亊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愿意提起司法确认;
c.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协商一致愿意提起仲裁确认;
d.当亊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就无争议事实签署了确认书(附: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e.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也不愿签署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月×日
附件11:
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现经法院委派(委托)进行调解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终结调解进入诉讼程序。为节约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现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录如下:
(记录无争议事实)
上述事实经调解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确认无争议,特此确认。经确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举证。
(调解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XX调解组织(人员)调解信息登记表
法院的委派委托案号:
姓名/名称 | 电话 | 地址 | |
原告/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被告/被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诉讼请求 | |||
调解起止时间 | |||
调解结果 | |||
(调解成功的请写明当事人的后续处理申请) | (调解不成的原因和主要分歧点) |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