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9-24 >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徐凤林 >
营商环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商品流通环境。营商环境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是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制度、规则等手段支配商业活动,确保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发挥政府服务职能,遵循市场规律,推进“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与路径。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营商环境加以规范管理,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驶入法治化建设轨道。
笔者通过学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对加强营商工作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们学术探讨,敬请商榷与指正。
一、我国营商环境的建立与改善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营商环境改革在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同年7月,国务院大督查全面启动,强调营商环境改革要加快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至此,营商环境改革全面展开。各地立足自身优势,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更加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价结果,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从2013年的第96位跃升至2018年的第46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强,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法与路径
路径一:学习贯彻《条例》,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路径;是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确保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软实力,以学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法治保障,进一步明确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聚焦营商环境改革在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方面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顶层设计,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官本位”思维,严格兑现国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监管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表彰奖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促进经济社会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
路径二:强化机制建设,优化市场环境
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信息透明、高效快捷的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抓好审管衔接机制建设,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建设。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将诚信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监测评价政务诚信状况。加强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推进政务诚信、电子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等领域诚信建设,确保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依法、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惩戒淘汰机制、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综合运用联合奖惩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大格局。加强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机制建设。实施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收费标准项目,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加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设。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制度,公开办理结果。强化人大、政协、新闻媒体、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的监督,强化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
路径三:强化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
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深化简政放权,强化依法行政,优化政策和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建立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建立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建立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行“一窗通办”。公布权责清单,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适时向社会公布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职责,落实涉企政策辅导机制,宣传、解读、咨询国家政策,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清理有违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审慎监管,确保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立足惠企利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乡镇街(村、社区)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认真履职,形成合力,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全社会依法依规营商办事的浓厚氛围。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增强企业获得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对重点产业项目设“绿色通道”,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政策”的原则,清理、整合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的涉企政策,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保障涉企政策“刚性兑现”。加强产融对接,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企业诉求协调处置机制,提高诉求处置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待遇。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鼓励企业创新。 制定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根据企业意愿和需求,开展理论、政策、科技管理等精准化培训,树立优秀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路径四:强化公正司法,优化法治环境
围绕建设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承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力军职责,落实好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政策,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发挥人大立法职能,搞好地方立法,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开展法规评估,依法修改和废止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检查行为,严禁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服务,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找准市场主体对司法需求的新变化,主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加大打击危害经济安全、妨碍企业发展力度,强化规则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诚信,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民事责任变刑事责任,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建立法官服务企业沟通平台,落实“一对一”联系企业制度,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加大失信打击力度,对执行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构建“亲”、“清”检商关系,对涉及民企案件适用“三严四宽”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让我们立足新时代,适应新要求、努力打造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