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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权纠纷中如何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胡雷 >


摘要:某些专利权人会以某些行业内早就普遍运用的技术申请专利并获成功,进而以专利权纠纷起诉其他相关厂家。多数厂家接到法院传票后往往无从下手。虽然该产品早就普遍使用,但是还原到现有技术运用的证明上并非易事,往往越简单的事情越难证明。
关键词:保温减振复合垫;制作工艺;现有技术;热熔

一、案情简介

韩某在2016年10月21日将其楼地面保温减振复合垫申请专利。2018年1月,韩某以专利权纠纷将常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经过多方调查研究得知,韩某的产品实施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属于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笔者重点从制作方法、现有技术两个角度进行答辩。因成功证明公司产品的制作方法不同于韩某产品迫使韩某撤诉。

本案的答辩思路

(一)公司产品制作工艺不同韩某产品

韩某产品制作方法为热熔,即通过高温使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融化进而与玻璃纤维毡融合。常州公司产品制作方法为使用胶水粘合这两种材料。仅从这一点,根据《专利法》第69条、《法释〔2009〕21号》第7条之规定,我方不构成侵权。具体见下表:


技术说明 技术要点 温度℃ 加热部位 加热的作用
韩某产品技术 先用高温热风吹向交联聚乙烯,产生融化后,将两种产品迅速贴合 热熔 200 两者贴合部位的内侧

融化交联聚乙烯
公司产品技术 先用胶水将两种产品贴合后,用一定的温度对产品进行干燥 胶粘 80—100 贴合后的外侧 使胶水快速干燥

第二次开庭时,在技术调查官参与鉴证的情况下,法官组织双方在法院现场做产品分离的实验,用二甲苯溶液分别浸泡法院查封产品、韩某产品、公司产品。实验结果为,韩某产品复合材料没有分离,查封产品、公司产品复合材料完全分离。结果表明韩某产品的复合技术为热熔,公司产品的复合技术为胶粘,两者复合技术不同。实验结束后本案胜负已定,但韩某仍不死心,最后韩某在其律师的劝说下撤诉。


本文到此并未结束,笔者虽胜诉,但是公司的许多同行使用的复合技术和韩某一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本案日后的遗留问题,笔者将现有技术的抗辩部门重点书写,以为公司同行参照使用。

(二)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韩某产品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该技术属于2012年生效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J304》(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第197页所阐述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的现有技术。微孔聚乙烯隔声毡的产品技术涵盖了韩某产品的五个权利要求,具体表现如下:

1、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利要求1)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第一,权利要求1实施的技术为将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与玻璃纤维毡层热熔复合相连,该技术属于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J304》第197页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的现有技术,该页图文并茂;

第二,权利要求1中的热熔技术和热熔温度的要求属于材料自身的性能特点,亦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通过熔点达到粘连的效果材料数不胜数,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只是其中一种。

2、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2(以下简称权利要求2)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中的交链专业表述应为交联)

第一,权利要求2中的聚乙烯发泡材料中设置有闭孔结构”的特征属于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J304》第197页微孔聚乙烯产品的特征,该页第一句话即明确表述,微孔聚乙烯是一种具有闭孔式独立气泡结构的新型材料;

陈洁堃在更早的1992年发表于《化工时刊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章第七页的产品基本特征中就已经明确了该现有技术,即化学交联发泡聚乙烯的特点是“气泡相当细微,而且均为独立、横叉交联的闭孔型毛细管”;



第二,权利要求2中的在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中添加阻燃剂属于现有技术。因该材料是可燃等级(B2级或C级),但是用于汽车或者建筑行业,都有相关要求,必须是难燃等级(B1级)以上,所以生产过程中必然要加阻燃剂。陈洁堃1992年发表于《化工时刊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章详细描述了聚乙烯交联的生产过程,其中第五页的发泡工艺中原文已经明确添加阻燃剂的技术。表述为:PE交联剂常用过氧化二苯甲酰,分解温度为133℃。常用发泡剂为偶氮二甲酰胺(AC),分解温度210℃,发气量250-300升/公斤。三盐基硫酸铅作为活化剂加入,同时添加阻燃剂三氧化二锑。

3、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3(以下简称权利要求3)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中的膨胀率的专业表述应为发泡率)

第一,权利要求3中的缓冲层的4-11mm的厚度属于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J304》第197页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的现有技术,该页表格第二行第二列已经明确微孔聚乙烯隔声毡的厚度为5-10mm。具体厚度可根据现实需要变动;

第二,权利要求3中的发泡后的膨胀率属于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陈洁堃1992年发布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献中第六、七页详细介绍了发泡倍率,发泡倍率的表示方法,以及中低高三种发泡倍率,专利所指的膨胀率即是发泡倍率,25-35倍表明产品属于中高发泡。膨胀率的表述仅为现有产品物理特征的描述。

4、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4(以下简称权利要求4)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玻璃纤维毡层的目的是阻燃,常见厚度厚度2-4mm。亦可根据需要调整。

5、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5(以下简称权利要求5)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5中的热熔温度的要求属于材料自身的性能特点,亦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达到熔点融化就自然会和包括并限于玻璃纤维毡层发生黏合。好比塑料制品到达熔点会和其他材料黏合一样。百度百科词条:“交联聚乙烯”表述为“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可使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提高到100℃以上。从而大大拓宽了聚乙烯的应用范围 ”。可见交联聚乙烯在的耐热温度为100度以上,100度以下不会发生热熔。

陈洁堃1992年发表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献中第五页指出“塑化段保持135-180度”。崔小明2006年发表于塑料制造的《交联聚乙烯的生产应用及发展前景》原文第一页表述“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度提高到100度以上”,说明80-100度这个温度范围,交联聚乙烯根本不能发生熔融复合。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5温度范围不科学不正确。

(三)韩某在权利要求中对两处专业词进行了同意转换系在申请专利时回避现有技术形式上的有意为之

在权利要求2中用交链代替专业术语“交联”,在权利要求3中用膨胀率代替专业术语“发泡率”。专利局对申请的专利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这两个专业词汇的同意替换,形式上起到了回避现有技术的作用。

(四)本案韩某胜诉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判例导向

1、涉案产品相关产品是全国范围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的常规建筑材料

涉案材料系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在韩某专利申请日前,该材料就已经是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且已经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该材料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中的保温减震方面的要求。淘宝网上随便就可以买到。

2、判决韩某胜诉等于宣告国内所有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公司均构成侵权

(五)庭审中笔者提问韩某的问题

1、2016年申请专利的韩某产品和201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第197页中所阐述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

2、在韩某产品专利申请日之前,建筑行业有无使用楼地面保温减振的材料?

因开庭韩某本人未到场,韩某的代理律师较为专业和老练,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本案胜负已定,法官也没有就笔者提问的问题深究。笔者提问的这两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证明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属于现有技术。

三、本案韩某代理律师的观点及反思

韩某律师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第一次开庭时就指导法官应当怎么判案。说笔者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并指引笔者应该如何答辩。笔者当庭警官韩某律师不要人身攻击,否则……。

(一)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

当笔者整体答辩韩某产品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时。其无视笔者的答辩,仍然要求笔者证明韩某产品实施技术怎么属于现有技术,并强调只要公司产品和韩某产品的五个权利要求有重合时即落入韩某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然后当笔者举证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中实施的技术仍然属于现有技术时,韩某律师反驳笔者不应当拆分答辩,拆分是无效的抗辩。

(二)笔者的反思

以现有技术对专利产品权利要求进行抗辩是否可以拆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笔者实际上并非拆分抗辩。在该观点的抗辩之初笔者就以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就包括了对其产品权利要求的抗辩。之后笔者形式上的拆分只是针对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所以,笔者实际上并未拆分抗辩;

退一步讲,如果找不到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那么笔者后续的拆分抗辩是否仍然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笔者认为是的。理由如下:

第一,运用自然规律、物质属性、自然定理等抗辩,无论是整体还是组合针对某一权利要求的抗辩均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所有现有技术的抗辩点非将其他成型产品的特点拆分取点抗辩。如果是后者的抗辩则不一定构成现有技术的有效抗辩。

第二,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往往找不到整体抗辩的产品来源。以现有技术申请专利时,为了形式上瞒天过海,专利权人往往会将一些专业词汇同意替换。这就决定了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中无法找到与其匹配的同类产品。

综上,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笔者判断韩某不会死心,下一步会寻找使用热熔复合技术的交联聚乙烯复合垫产品的厂家下手。如不幸被笔者言中,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这些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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