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琼0106刑更7号
罪犯陶燕燕,女,199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604013046,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前洲村前头自然村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作出(2021)琼010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的第十七项内容为:被告人陶燕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陶燕燕等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琼01刑终228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关于被告人陶燕燕的一审判决内容。海口中院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罪犯陶燕燕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以其生育一女熊嘉欣尚在哺乳期为由,请求准予对其监外执行。罪犯陶燕燕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熊嘉欣出生证明,其于2021年7月10日至13日期间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检查、生育等病历资料。经查,2021年7月11日3时58分,罪犯陶燕燕确实在江西省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熊嘉欣。
本院认为,罪犯陶燕燕因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可在其哺乳的婴儿满一周岁,即2022年7月10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余下刑期(2022年7月11日至2026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陶燕燕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7月10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