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8-24 > <来源:海南高院 >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行政一审案件。
3、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案件。
4、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5、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
6、受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刑事、行政案件。
7、受理不服本院终审裁判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刑事、行政案件。
8、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除外。
9、受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不服本院终审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
10、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本院提级执行和外省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