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9-10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四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GCAM2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吉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GCAM2公司、长沙吉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CAM2公司、长沙吉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和该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涉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一方当事人GCAM2公司的住所地在毛里求斯共和国,且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达5220万元,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且标的额达5220万元,但仅是三个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的范围狭窄,对社会公众几乎没有影响力,未达到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程度。由于本案属重大涉外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适用法律的规定。
GCAM2公司、长沙吉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和一审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由一审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主观判断不能作为依据。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及范围狭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