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
代表人王立刚,局长。
被执行人王金英。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金英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 飞
审 判 员 张汉政
审 判 员 黄健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