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1-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I.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II.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b)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c)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d)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e)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f)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III.担保数额的确定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2.诉讼财产保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IV.担保形式
1.保全担保形式包括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和保证。
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3.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
4.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5.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
V. 其他问题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2.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