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4-18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根据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已依法成立。为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批复》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衔接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海南省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除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外,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21年1月1日以前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四、案件二审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且上诉期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届满的,第一审裁判文书尾部在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时应当写明上诉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五、当事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下列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六、当事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但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七、当事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本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九、2021年1月1日以后,如需对原为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十、2021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对原为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对原为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十一、2021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原为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十二、原为海南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十三、本意见的日期“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