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1.部门(单位)主要职能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区法院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对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专题调查和研究。
(七)负责并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八)依照规定协同区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一)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
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本级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2)
2. 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2)
3. 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2)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2)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2)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见正文附件2)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2)
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
统计表(见正文附件2)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5602.7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1020.14万元,下降15.4%。主要原因:一是减少审判综合大楼项目经费,二是不计入上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
支出总计4369.52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699.42万元,增长19.06%。主要原因:一员额法官补发工资;二是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办理案件费用的增加。
(二)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602.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289.24万元,占94.4%;其他收入313.49万元,占5.6%。
(三)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4369.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61.3万元,占54.04%;项目支出2008.22万元,占45.96%。
(四)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289.24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478.41万元,下降8.29%。主要原因:不计入上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
财政拨款支出4085.94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415.84万元,增长11.33%。主要原因:一是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办理案件费用的增加;二是员额法官补发工资。
(五)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289.24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85.9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51%。与2015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15.84万元,增长11.33%。
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85.9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3683.27万元,占90.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07.05万元,占5.0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2.64万元,占1.04%;住房保障(类)支出152.98万元,占3.74%。
4.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017.04万元,支出决算为4085.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7.91%。其中: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为5333.7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年初预算为48.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410.62万元。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223.82万元。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842.35万元。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决算为860万元。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决算为980.88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107.57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项)支出决算为 82.42 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决算为 17.06万元。
(7)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42.63万元。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152.98万元。
(六)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45.0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06.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338.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78万元,支出决算为112.69万元,完成预算的63.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2.69万元,完成预算的63.3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最高法院六项措施和省高院八条意见,严格控制并公开公示“三公经费”支出。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2.92万元,下降15.2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1.98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0.73万元,下降15.5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1万元,下降100%。“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12.69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2.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0辆。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12.69万元,主要用于办理案件,执法执勤。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2935.8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71.85%。
共组织对“案件审判”等1个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58.4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部门整体支出。在支出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经费支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严格把控经费的合规合理使用。在专项经费的支出上,我院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合规使用经费,没有截留、挪用等现象。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338.92万元,比2015年减少867.08万元,降低71.9%。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8.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8.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43辆,一般公务用车1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1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