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6执5631号 | 失信人 | 林春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870324085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纵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7004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0040.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海南纵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500元;
三、被告林春富对被告海南纵铧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海南纵铧实业有限公司、林春富未付清上述款项前,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车辆品牌:一汽丰田,车牌号为琼A710E0,车架号:LFMA8E2A0H0336790,发动机号码:L328660)享有所有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6民初8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