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琼0106刑更7号
罪犯周菊花,曾用名吴娟美,女,1993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3040506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区高山居委会皇品居民组瑞洋小区5栋301房,现住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篓根村委会篓根村。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疫情未执行,2021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琼0106刑初530号一审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周菊花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2022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周菊花于2022年5月6日17时20分在海南西部中心医院生育一名女婴黎雨荷,其于2022年11月29日以需哺乳不满周岁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周菊花于2022年5月6日17时20分在海南西部中心医院生育一名女婴黎雨荷,现其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
本院认为,罪犯周菊花需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可在其哺乳的婴儿满一周岁,即2023年5月5日之前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余下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菊花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5月5日。
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