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我生下孩子后就不闻不问,孩子还没满月就失踪了,不照顾也不给生活费,这样的老公还要来干嘛。”觉得丈夫符建良尽不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海口女子邓庆花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符建良到庭应诉,表示同意离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近期,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准予二人离婚。
2015年10月,邓庆花与符建良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5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居住生活,同年12月24日,邓庆花诞下一名女婴,取名符萱萱。邓庆花称,生下女儿符萱萱后,丈夫符建良对她和女儿不闻不问,不照顾也不给生活费,她和女儿都是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抚养。邓庆花气愤的表示,符建良作为一名丈夫不尽丈夫的责任,作为一名父亲不尽父亲的义务,致母女二人于绝境,她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合好的可能。于是邓庆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符建良离婚,婚生女儿符萱萱由她抚养,符建良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符建良向她支付共有房屋分割补偿费30万元。
符建良辩称,“我们的婚姻是个错误,两个人心智都不成熟。她遇到事情从来不跟我商量,动不动就叫娘家人上门。”符建良表示,上次邓庆花生孩子他消失了十几天,老婆娘家人多次上门找他,给他造成很大困扰。对于为何老婆生孩子的时候消失十几天,符建良三缄其口,不予回应。符建良要求邓庆花退还3万元彩礼钱,他同意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庆花申请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庆花起诉离婚,被告符建良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婚生女孩符萱萱的抚养权问题,因为符萱萱未满1周岁,且现跟随着原告邓庆花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为了不改变符萱萱的生活环境,法院认定符萱萱由原告邓庆花抚养更为有利。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所需综合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符建良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符萱萱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邓庆花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被告符建良主张原告邓庆花退还彩礼钱3万元的问题,原告邓庆花不予确认,被告符建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符建良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告邓庆花申请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邓庆花与被告符建良离婚;婚生女孩符萱萱由原告邓庆花抚养,被告符建良自2017年9月起,每月向原告邓庆花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符萱萱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驳回原告邓庆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