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6执异17号
杨志锋、海南剑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昌新及被执行人杨志锋、海南剑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3)琼0106 执恢73号],异议人儋州瑞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对异议人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大洲新村西侧广场家园的3#楼2-1802房(产权证号:20220030878)、5#1-1302房(产权证号:20220031124)、3#楼1-701房(产权证号:20220030785)、4#幢1-1805房(产权证号:20220031013)、3#楼1-501房(产权证号:20220030769)、5#楼2-1802房(产权证号:20220031168)、3#楼1-1001房(产权证号:20220030809)、4#幢2-1102房(产权证号:20220030959)、3#楼2-601房(住宅)(产权证号:20220030781)、5#楼1-801房(住宅)(产权证号:20220031083)、5#楼1-1003房(住宅)(产权证号:20220031101)共计11套房的执行行为,本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琼0106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