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毛雨佳 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结了原告卢某与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认定原告卢某与被告蔡某恶意串通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了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并拟对两名当事人进行罚款。该案是龙华区法院作出的第一例有关虚假诉讼的判决。
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蔡某2009年1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判令蔡某继续履行该合同。经审理查明,温州市鹿城区法院2012年判令依法拍卖或变卖蔡某名下的4处房产,偿还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欠款,并委托龙华区法院执行。龙华区法院2013年查封了蔡某4处房产。随后,卢某作为案外人主张其在房产抵押权设立之前已从蔡某处取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2014年,龙华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卢某的异议。
2014年6月,卢某又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了诉讼。龙华区法院2014年11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至海口市中级法院,中院2015年撤销龙华区法院上述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龙华区法院审理。
龙华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卢某、被告蔡某涉案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认为原告卢某起诉状所述事实、原告代理人的陈述与龙华区法院查明事实相悖,原告存在故意虚假陈述、卢某经龙华区法院两次通知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法院认定,卢某提交的银行支付证据系截取双方密切的资金往来中的部分,卢某与蔡某不存在真实的租赁法律关系。
龙华区法院驳回卢某虚假诉讼请求,并拟对双方当事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卢某、蔡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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