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6执异17号
杨志锋、海南剑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儋州瑞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昌新及被执行人杨志锋、海南剑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复议申请书、复议答辩通知书、复议答辩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复议答辩状一式三份交来本院,以便一起上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