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0106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官何彬彬。
被告人刘家豪,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金鹿花园2期20栋202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经事先联系,购毒人员林楚翔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2500元给被告人刘家豪,并约好交易地点。22时许,刘家豪在海口市××区的人行道处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林楚翔。交易结束后,二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刘家豪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林楚翔处缴获毒品两小包(经鉴定,检出MDMA成分,分别净重1.32克、1.30克),并查获微信转账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家豪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家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家豪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家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家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62克系违禁品,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符殷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〇]
书记员 余红梅